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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詹禛瑜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1×43×10=4,73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及父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9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9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載明年月日之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500元、行動通訊及網路費1300元、衣著服飾500元、電費600元、水費200元、瓦斯費200元、日常用品1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說明上開支出之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聲請人主張現承租房屋於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每月負擔租金8000元,請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表示名下有1輛汽車(車牌號碼0000-00)及大型重機(車牌號碼00-00),應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9月1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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