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12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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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鄭政祥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成立,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情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 )×43×10=2,580 。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卡、授信」,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
請詳實說明究竟是何生活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卡、授信貸款方式負擔,並累積達目前1,758,456元之債務?
三、承上,聲請人目前是否遭金融機構強制停卡?如是,在遭強制停卡後,其又係如何支應前開花費項目?
四、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數額,請依「項目」、「原因」、「數額」逐項表列說明。
五、聲請人表示並無工作收入,每月僅靠低收入補助及家人接濟過活云云,請陳報:
1、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依民法第1114、1115、1116、1117、1118條規定,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對其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有,是否有扶養聲請人?是否固定給付扶養費?金額為何?如同住照護者,請說明照護聲請人之情形為何?
2、聲請人最近一份工作之公司名稱、地址、工作內容及每月可得收入為何?失業之原因為何?
3、聲請人是否無工作能力?若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領有低收入戶每月3,500 元之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另請說明聲請人除低收入戶之補助外,是否領有其他社會扶助?若否,未獲得補助之原因為何?
5、請說明所謂「家人接濟過活」係指何人提供接濟?若給予接濟者,非上開第一點所示之扶養義務人,則該家人每人每次多久給予接濟一次?(若時間非固定,則曾間隔最長之時間為多久?)每次接濟金額為何?(若金額非固定,曾一次接濟之最大金額為何?)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並同依「項目」、「原因」、「數額」逐項表列說明之;
倘支出之項目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等,則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前開各項支出均應檢附相關單據為證,如有確實無法舉證者(例如:膳食花費、扶養費),則請說明其估算方式。
七、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
(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八、查聲請人參與前置協商程序時,最大債權銀行提供180 期,利率0%,每期還款3,105 元之協商還款方案,與聲請人能接受之清償方案差距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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