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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桂芳
代 理 人 張桂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 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 +1 )×51×10=2,550 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及每月薪資收入數額(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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