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江寅辰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 +1 )×10×34元=1,70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依聲請人所載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所載,聲請人稱其自105年12月31日因年邁體衰無雇主願意聘請故無收入等語,請聲請人檢附相關資料以資說明。
又聲請人每月支出高達20,399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目前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負擔?其子女給付扶養費?
五、請聲請人提出清算前2 年內(104 年3月1 日起至106 年3月1 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