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70,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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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主張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前置協商當時所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6 年5 月14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5 月15日起至106 年5 月1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⒈聲請人【自104 年5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20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同居住?如有,該他人為何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水、電、瓦斯費?如有,分擔之金額為若干元?如無,請說明該他人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電信費2000元之部分,請說明有何支出電信費高達2000元之必要性?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張桂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3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或破產之案件。

十三、陳報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目前進行情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影本等)。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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