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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明晃
代 理 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x34 x10=1,360)。
二、聲請人自陳債務總金額為192,548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6 年5 月16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 年內(104 年5 月16日起至106 年5 月15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另請以列表方式具體說明,自106 年5 月16日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
七、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八、請提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九、聲請人現居住於何址?與何人同住?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該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按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附附件十四租賃契約,租期至105 年11月3 日已屆滿)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十、依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之自陳,聲請人自105 年5 月1 日起留職停薪1 年,惟因留職停薪期滿後,仍需在家休養無法工作,現已辦理離職。
是請聲請人提出離職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之胞妹李環吟於105 年3 月間曾匯款65,015元資助聲請人。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之親友現是否仍有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
?如有,給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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