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95,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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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 +1 )×10×51元=3,060 元)。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

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7 月28日起至106 年7 月2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106 年1 月9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請聲請人詳細具體表明就前置調解條件,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七、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蓋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名下有保險契約6 張,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以及倘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額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說明係何時遭到扣薪,又為何於106 年6 月30日遭資遣,並請提出資遣之相關文件。

復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月薪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之薪 資單、存摺,扣薪明細表(請區分應領薪資、扣薪後實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九、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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