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雷立芬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吳榮達律師
楊進銘律師
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億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被 告 呂青協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
被 告 太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複代理人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林倫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於「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協慶企業公司」等記載,均應更正為「億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億聯油脂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億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惟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仍記載其原公司名稱,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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