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監宣,180,201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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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陳昶安
相 對 人 陳宗輝
關 係 人 陳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昶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卷內聲請人陳昶安之戶籍謄本記載自明,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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