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鐘玉梅
相 對 人 陳珊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惟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均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3樓,且相對人現於新北市之馬偕紀念醫院接受治療,此有戶籍謄本及家事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
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