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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 對 人 李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因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20日所為106 年度聲更一字第2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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