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377,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御豊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聰典
被 告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琳
被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