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10,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吳采蓁
訴訟代理人 薛瀅汝
被 告 周旺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周旺輝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1樓公寓防火巷外牆之附著建物拆除。
核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原告起訴未據陳報原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證據釋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