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33,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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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優尼克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余惠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浤達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柒拾伍萬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壹萬肆仟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2 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952元計算,計算式:750000×30.952=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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