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內祥男
被 告 穩達商貿運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隆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