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曾昆謀
被 告 吳素仙
林武雄
林武松
林保村
林保標
林照美
林麗華
林昭道
謝林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