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10,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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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蕭長芳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被 告 汪讚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73,000元,復乘以房屋總面積,扣除坐落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據,計算式:80.29 平方公尺×73,000元-73,226元×3,359.32平方公尺×462/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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