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17,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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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和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雯
被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230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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