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2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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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玉、陳三湖(均為陳育棋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754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9,406元(計算式:49,906-500 =49,406)。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9,40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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