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3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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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7號
原 告 鐘珮瑜
被 告 蔡慧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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