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5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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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張椿生
被 告 陳全福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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