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7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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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李淑芬
被 告 趙嚴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離婚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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