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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陳瀅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7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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