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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王淑雲
被 告 詹東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258號裁定移送前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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