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641,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施武宏
訴訟代理人 歐陽政宏
被 告 許應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