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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7號
原 告 段蓉淑
被 告 林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租約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萬3000元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反推算核定價額為156萬元(13000×1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8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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