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653,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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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陳周淑華
陳坤陽
陳思妘
陳芊澐
被 告 台灣銅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謝易哲律師
黃柏諺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盈餘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 萬7,990 元【計算式:(原告陳周淑華:3,634,030 元)+(原告陳坤陽:6,809,306 元)+(原告陳思妘:1,702,327 元)+(原告陳芊澐:1,702,327 元)=13,847,990元】,應繳裁判費13萬3,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3萬1,8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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