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654,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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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安信國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被 告 嚴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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