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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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