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21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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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孫郭秀美
相 對 人 恒信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恒信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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