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61,2017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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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嚴文英
鄭鳴岱
廖水源
溫蕙瓊
呂芳鐘
林武祺
黃妙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 人 黃品淞律師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354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柒萬零伍佰陸拾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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