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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0號
原 告 瀛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贏
被 告 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瑋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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