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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 告 蔣翠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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