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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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