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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7號
再審原告 邱瑞枝
再審被告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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