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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9號
原 告 賴嘉靖
被 告 蔡阿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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