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61,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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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1號
原 告 陳鄭絹代
被 告 藍家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零捌佰肆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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