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65,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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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5號
原 告 黃文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吳勁昌律師
被 告 周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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