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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4號
原 告 劉劍宏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周林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83,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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