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1號
聲 請 人 江兆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