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2號
原 告 林雪桃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張洪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