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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86號
原 告 王君美
被 告 游茂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1312元(公告現值43800×總面積66.24=29013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0月6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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