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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2號
原 告 呂袖綾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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