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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8號
原 告 徐宥宏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被 告 葉翼德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黃武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0,3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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