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7號
原 告 賴盈伶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