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75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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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黃鈴
訴訟代理人 簡陳由律師
複代理人 高立翰律師
被 告 陳李秀英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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