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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群英輪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周滿
被 告 高萬金(原名:高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柒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2年7月17日邀其餘被告高周滿、高萬金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被告公司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保證書、約定書等影本可稽。
嗣被告公司於103年9月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共計1000萬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曰、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詳如附表所示,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詎前開借款部分已經屆期,被告公司僅償還本金0000000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即未履行,尚欠原告本金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渠等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被告高周滿、高萬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映如
附表:
┌─┬────┬────────────┬───────────────┬─────────┐
│編│本金(新│利息 │違約金 │備註 │
│號│臺幣元)├─────┬──────┼───────┬───────┤ │
│ │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按約定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計算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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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7002 │年息4.330%│自106.1.11起│自106.2.12起 │自106.8.12起 │借據金額750000元,│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8.11止 │至清償日止 │期間自103.9.3起至 │
│ │ │ │ │ │ │106.9.3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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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 │年息4.190%│自106.1.11起│自106.2.12起 │自106.8.12起 │借據金額0000000元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8.11止 │至清償日止 │,期間自105.6.30起│
│ │ │ │ │ │ │至105.12.30止 │
├─┼────┼─────┼──────┼───────┼───────┼─────────┤
│3 │591012 │年息4.330%│自106.1.11起│自106.2.12起 │自106.8.12起 │借據金額0000000元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8.11止 │至清償日止 │,期間自103.9.3起 │
│ │ │ │ │ │ │至106.9.3止 │
├─┼────┼─────┼──────┼───────┼───────┼─────────┤
│4 │0000000 │年息4.190%│自106.1.11起│自106.2.12起 │自106.8.12起 │借據金額0000000元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6.8.11止 │至清償日止 │,期間自105.6.30起│
│ │ │ │ │ │ │至105.12.3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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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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