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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志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被 告 怡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甘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499 元,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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