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15,2017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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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許春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玉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抗告
人對民國106 年9 月4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5 號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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