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301,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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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 告 游忞翰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星吉等人間之確認贈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為本件起訴,其先位訴之聲明為:(一)先位聲明:被告間應就系爭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 號6 樓房屋於民國105 年1月1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5 年1 月2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備位聲明: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05 年1 月1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5 年1 月2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二)就前項所示不動產,於105 年1 月27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唐星吉所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告雖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訴之聲明為訴訟標的請求計算基礎。
經核,依原告所陳報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94,999 元【計算式: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10,709 元×(面積59.64 平方公尺+陽台5.84平方公尺+ 雨遮2.22平方公尺)=7,494,999,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位聲明部分即係以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即755,000 元,依前開說明,即應擇較高之先位聲明即柒佰肆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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